沈帥青:預設默許捐贈器官 與家人達成共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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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18/02/15 00: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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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港近半青年願意捐贈器官,但仍受登記程序麻煩、缺乏時間及家人反對等因素難以成為捐贈者。多國設有預設默許機制,視所有人為器官捐贈者,本港若要仿效又應注意甚麼?

荷蘭前日通過預設默許法律。據悉,政府會向民眾發信要求其確認是否願意捐贈器官,或打算留給家人決定,連續兩次不回覆信件,便自動成為捐贈者,但民眾仍可拒絕參與計劃。

預設默許機制在多國取得佳績,比利時2015年的器官捐贈率達32.4%,克羅地亞則達39%,西班牙器官捐贈率更高達39.7%,屬歐洲最高。

本港立法會早於1999年考慮引入「選擇不捐贈」法例,即新加坡、西班牙等國已有的預設默許法律,但時任衞生福利局局長霍羅兆貞擔心社會反對而作罷。但市民價值觀隨著時間改變,政府統計處去年底指有逾3成市民支持推行預設默許機制,青協青年研究中心青年創研庫本月11日的調查亦顯示,48.8%的本地青年願意捐贈器官。

近半港青願意以身救助他人,但42.2%的青年礙於不清楚如何登記成為器官捐贈者以及沒時間,因而未有簽署器官捐贈卡。如荷蘭直接將有關文件寄至家中,讓市民可以直接填寫及與家人坐下商量,或更為理想。

即使自己願意捐贈,本港現時家屬仍有權否決而無法如願。華人傳統相信遺體要完整。同屬華人文化圈的新加坡雖有預設默許機制,但2015年只有58人捐腎。

但文化因素並非不可克服。以色列因猶太教教條禁止侮辱屍體,民眾抗拒捐贈器官,但並不介意接受器官移植,當地著名醫生Jacob Lavee直斥虛偽。當地率先全球於2012年成立優先制,同意捐贈器官的人士若有需要,可獲得優先移植權,一年間提高捐贈率5%。

西方人亦未必一定比華人更看得開,法國早年統計有三分之一的家屬會否決器官捐贈遺願,於是今年1月起推出新法,規定捐贈器官毋須再徵求家屬同意,死者若生前從未表示反對捐贈器官,則自動視為捐贈者。

美國伊利諾伊州更在2006年通過「第一人同意登記法」(Illinois First-Person Consent Registry),登記者一旦同意捐贈器官,即使家屬反對亦不容否決。本港統計處亦指,43.6%的人認為家人不應否決捐贈遺願。確實,若有關財產的遺囑被視為擁有法律效力,有關遺體處置的遺願卻能被至親推翻,或較難成道理。

身後願意遺愛人間確是好事,但法國强制性做法可能取得反效果,本港應注重教育及宣傳器官捐贈的必要性。

本港器官捐贈率偏低,去年底仍有逾2,100名患者急需移植腎臟,捐贈者宜事先與家人商討,以求做到好事的同時能夠照顧家人感受。

如何提高器官捐贈率

  • 罷免家屬否決權:法國早有預設默許機制,但三分之一的家庭否決捐贈者遺願,今年1月1日起所有生前未表示反對捐贈器官的人士,自動被視為捐贈者,毋須徵求家屬同意
  • 金錢誘因:澳洲政府在2013年為活捐器官人士提供經濟援助。英國衞生部建議資助器官捐贈者的喪禮費用,有如不少大學為捐贈遺體的人士免費舉行葬禮或火化
  • 優先器官移植:拒絕捐贈器官不影響接受器官移植的機會,恐構成不公。以色列自2012年起為同意捐贈器官的有需要人士優先提供器官移植,提高捐贈率5%

撰文 : 沈帥青